西昌市住建局关于《西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西昌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10-31 09:14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8年出台了《西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府发〔2018〕12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施行7年多,期间并未进行修订,随着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省、市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维修资金管理新要求,为确保维修资金交存及时、管理规范、使用高效便捷,故对原《西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本次修订旨在解决原有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构建权责清晰、管理规范、使用便捷、监管有力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体系,切实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维修资金的性质与权属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核心属性是:

1.权属业主: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这明确了业主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和决策权。

2.专款专用: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二)维修资金的交存

1.非电梯住宅(包括非住宅)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电梯住宅(包括电梯非住宅)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计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以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准。

2.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以项目计算)达到80%以上(含80%)时,未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4.业主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

需要注意的是,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程序分为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1.一般使用程序: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2.应急使用程序: 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改造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确认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其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维修情况。

(四)维修资金的监管与法律责任

1.管理主体: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在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专户),专门用于核算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结存。

2.审计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3.严厉处罚:对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最高可处挪用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效期

修订后的《西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西昌市住建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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