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1/2025-03001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8-08
    • 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5〕13号
    • 发布日期

      :2025-08-12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12 16:59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府办发〔2025〕13号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1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应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数量和规模,严禁在同一承包权(流转经营权)范围内多次、重复备案辅助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用地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及在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拟建区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的农作物的、在畜禽水产禁止养殖区范围内的,不得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二)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物流仓储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三)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充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异地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严格抓好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耕)

    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自行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地表硬化混凝土,将土地平整后重新覆盖耕作层土壤。复垦(耕)土地应当无建筑垃圾、废弃物,能满足土地耕作和农作物生长要求。复垦工作应于生产活动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复垦后,按程序撤销备案。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用地备案

    1.项目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村组对拟用地进行选址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设施用地要求,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拟用地权属、范围四至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等。

    2.协议签订。用地主体需编制建设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产业项目)和市林业和草原局(花卉类及林下经济等产业项目)审查。建设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由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经营主体与属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签订土地使用及复垦三方协议。

    3.用地备案。用地主体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6),备案材料齐全准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备案材料分别汇交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台账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上图入库。

    (二)上图入库

    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三)建设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组(社区)在建设中要进行监督,确保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一致;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层数、实际用途等。

    (四)备案变更

    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等,按有关规定处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其中,属于改扩建的,涉及新增用地需单独办理用地备案手续,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总规模不得突破上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变更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备案变更,并将相关资料分别送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台账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对需要续期的,经营主体应在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五)备案撤销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撤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经营主体,并按流程进行撤销,撤销信息同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履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及时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扩大农业用地规模等违法行为并予以制止,限期纠正和整改,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产业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界定,核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否办理审批或备案;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防疫条件和布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是否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种植作物是否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涉及花卉类及林下经济等产业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审查,核实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设立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辅助设施用地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占用耕地是否落实补充、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系统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对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项目用地是否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地,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二)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1.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不一致的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对限期内拒不完善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2.对各类新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强制拆除,并撤销备案。

    3.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4.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恢复设施用地使用用途和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XX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2.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

    3.土地使用及复垦三方协议书

    4.关于XX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的公告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6.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7.关于XX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撤销备案的函

    8.设施农业用地变更提交资料清单

    9.西昌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变更表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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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